察右前旗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前檢公訴刑不訴〔2020〕4號
被不起訴人曾某某,曾用名曾立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526321981********,漢族,小學文化,個體運輸人員,戶籍所在地烏蘭察布市察右后旗**鎮(zhèn)***村,現住包頭市**區(qū)***村。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察右前旗公安局決定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詐騙罪經察右前旗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于2019年10月22日被察右前旗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無前科。
本案由察右前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曾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本院于2020年5月24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至2019年8月15日期間,被不起訴人曾某某從鄂爾多斯市***旗***村***煤礦購買5車煤(半精煤)向察右前旗**鄉(xiāng)***村附近村民出售。在出售過程中曾某某使用改裝過的電子秤以580元每噸的單價向56戶村民出售約159.4噸煤,其中有53家買的煤重量不夠(有6家系賒賬),47家經過復稱共缺62.25噸煤。
察右前旗公安局刑警大隊民警組織向曾某某購買過煤的村民進行了重新稱量,經稱量發(fā)現,曾某某向56戶村民出售159.4噸煤,其中有3戶村民(劉某某4.2噸、郝某某4.9噸、王某某1噸)自行稱重未發(fā)現被騙,有53戶村民共計購買149.3噸,日常使用和稱重損耗共計3.78噸,53戶村民實際稱重共計約83.32噸,被騙62.25噸,按照村民購買價580元/噸計算,共計被騙約36105元。
2019年8月30日,被不起訴人曾某某主動投案(未被采取強制措施、尚未受到訊問時,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且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時向公安機關押款用于退賠。
2019年9月21日,察右前旗公安局刑警大隊民警在煤炭持有人、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對53戶被騙村民進行了退賠,有6戶村民(趙某某、郝某甲、郝某乙、宋某某、李某某、郭某某)購買時賒賬共計6015元,無需進行退賠,47戶村民共計退賠30090元,被騙47戶村民對曾某某的行為予以諒解。
被不起訴人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實,對指控的犯罪沒有異議,接受刑事處罰,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曾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行為,因自愿認罪認罰且具有法定從寬情節(jié)(自首)、全部退賠、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認為犯罪情節(jié)輕微,危害不大,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可以對曾某某作不起訴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曾澤剛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烏蘭察布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察右前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察右前旗人民檢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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