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渾檢一部刑不訴〔2021〕20號
被不起訴人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戶籍地:吉林省撫松縣**鎮(zhèn)**街**委**組,現(xiàn)住:吉林省白山市渾江區(qū)***院內(nèi)***單元***室,系撫松縣***工作人員。因涉嫌危險駕駛,于2020年9月23日,經(jīng)白山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朱某某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被不起訴人朱某某,于2020年7月19日21時23分,駕駛吉F****7號牌小型面包車,行駛至白山市渾江區(qū)南平街與華山路交匯處,被渾江區(qū)交警大隊民警攔截排查。經(jīng)白山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1.99mg/100ml。
本院認為,朱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初犯、認罪認罰情節(ji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朱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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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1年1月20
(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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