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河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陸河檢一部刑不訴〔2020〕Z17號
被不起訴人朱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15231964********,漢族,初中文化,原系陸河縣河口鎮(zhèn)*村委會委員、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陸河縣河口鎮(zhèn)*村委會*村02號,現(xiàn)住陸河縣河口鎮(zhèn)*村委會*村11號。因涉嫌貪污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無刑事處罰記錄。
本案由陸河縣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朱某某涉嫌貪污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陸河縣河口鎮(zhèn)*村委會實行村干部包片負責制。朱某某負責包片該村的石街、下圍、油角三個自然村。朱某某家在石街村,其與其弟弟朱某標居住在1995年合建的兩層樓房里面。2014年的一天,朱某某向時任*村委會主任朱某憲提出給他一個危房改造指標用于建房,朱某憲表示同意。2014年底,河口鎮(zhèn)政府將危房改造指標下達至河口鎮(zhèn)*村。河口鎮(zhèn)*村委會安排包片干部落實各包片自然村申請危房改造戶的調查摸底和資格審核工作。朱某某便將其妻朱某妹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申報所需資料提交給朱某憲,經朱某憲同意,以朱某妹的名義向上級申請2015年危房改造補助款。2015年12月2日,陸河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將危房改造補助資金1.5萬元撥至朱某妹的個人信用社賬戶。后該筆1.5萬元被朱某某用于建房。2019年12月11日,陸河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認定朱某妹申報危房改造時的住房是1995年自建的兩層樓房,不屬于危房,不符合申請危房改造補助條件。
2018年7月31日,朱某某主動將1.5萬元退回陸河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賬戶。
本院認為,朱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且其自愿認罪認罰,有悔罪表現(xiàn),贓款1.5萬元也已全數(shù)退回,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其行為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朱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陸河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8月28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