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某某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寶某某院二部刑不訴〔2020〕7號?
被不起訴人權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1291973********,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渭南市澄城縣派出所,住址:陜西省西安市未央區(qū)北二環(huán)東段太和御景豪亭**號樓**單元**室。2019年3月23日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3時20分許,權某某駕駛陜A****6號寶馬牌小型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延安市寶某某南大街市場溝溝口路段處,因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被執(zhí)勤的民警當場查獲。經陜延天恒【2019】毒鑒字第0327號血醇檢驗報告檢測出: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2.28mg/100ml。
本院認為,?權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的行為,但鑒于權某某在歸案后積極認罪、悔罪,系初犯,且其在凌晨人煙稀少時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屬從輕情節(jié),其所在的社區(qū)也證實其一貫表現(xiàn)良好,無犯罪記錄,權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罪名沒有異議,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經本院檢委會研究決定對權某某作相對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寶某某人民檢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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