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陽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旬檢一部刑不訴〔2020〕15號
被不起訴人李X,男,1996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4291996XXXXXXX,陜西省旬陽縣人。漢族,中專文化,無業(yè),住旬陽縣城關鎮(zhèn)XX村XX。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旬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旬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李X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10月份,李X(另案處理)承租旬陽縣城區(qū)劉XX“鑫億佳”酒店負一樓閑置房屋并購置“雙響獅王”機8臺、“金蟾捕魚”機1臺、“3D龍嘯九天”機1臺等,從事游戲廳賭博活動。期間,游戲廳因故未能經營。
2016年9月李X的游戲廳重新開業(yè)后,雇請李X、李XX(另案處理)在該游戲廳從事上分收錢等日常管理事務。2017年2月7日13時許,該游戲廳被城郊派出所查獲,公安機關對李X、李XX及參賭人員予以治安處罰。因李X、李XX在派出所調查時未如實供述游戲廳實際經營人而致李X未被處罰。
2020年9月17日經旬陽縣公安局治安大隊認定,該游戲廳的8臺“雙響獅王”獅子機、1臺“金蟾捕魚”捕魚機(具有8個獨立操作單元)具有退幣、退分、熒屏計分等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屬于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機16臺。
李X參與該游戲廳經營期間,每天領取100元至150元不等的報酬。審查逮捕階段,本院收繳李X非法所得5500元,
上述事實有現場勘驗筆錄、案件照片、游戲賭博機的認定書,游戲廳用電清單,劉XX、劉XX、胡XX、李X、何XX、李X、趙XX、劉X、吳X、郭XX、張XX、李XX(xx)等證人證言及被不起訴人的供述。?
本院認為,李X雖參與該具有賭博功能的游戲廳從事上分收錢等日常管理事務,并領取一定的非法所得,但不屬于領取高額固定工資,李X的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依據高法、高檢、公安部《關于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李X不起訴。
非法所得5500元依法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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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陽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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