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陸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鄂安檢一部刑不訴〔2020〕8號
被不起訴人李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9821987********,漢族,大專文化,中共黨員,務工,出生地湖北省安陸市,戶籍所在地安陸市**街**組,現住安陸市**路**號**棟**室。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安陸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安陸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李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0時許,被不起訴人李某及其父親李某甲(另案處理)與李某乙(另案處理)在安陸市龍門路恒泰購物廣場乘坐電梯時,因故發(fā)生糾紛,后李某、李某甲與李某乙互相毆打致三人受傷。經司法鑒定李某乙、李某甲此次損傷構成輕傷二級,李某此次損傷構成輕微傷。案發(fā)后,李某、李某甲與李某乙雙方自愿達成和解協議。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李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案發(fā)后與李某乙達成刑事和解,且認罪認罰,有悔罪表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李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湖北省安陸市人民法院起訴。
????湖北省安陸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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