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滄運檢第一檢察部刑不訴〔2020〕21號
被不起訴人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903198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qū)**小區(qū),現(xiàn)住原籍,打工。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滄州市公安局運河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被不起訴人曹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902199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滄州市新華區(qū)**鄉(xiāng)**村,現(xiàn)住原籍,打工。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滄州市公安局運河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河北省滄州市公安局運河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李某某、曹某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被不起訴人李某某曾因瑣事和被害人莊某某發(fā)生口角,過后李某某一直感覺心里有火,遂提供綠色油漆和尖銳鋼筋棍,指使被不起訴人曹某某將莊某某停放在鳳凰城小區(qū)C區(qū)地下車庫的白色現(xiàn)代勝達轎車車身潑綠漆,四條車胎扎破。經(jīng)滄州市運河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定,汽車車胎更換及修復的市場價格為人民幣6889元。2020年9月17日,莊某某出具諒解書;2010年10月16日,李某某、曹某某投案自首。
本院認為,李某某、曹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賠償、諒解;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李某某、曹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滄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滄州市運河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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滄州市運河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1月5日
(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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