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東某某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津麗檢一部刑不訴〔2020〕91號
被不起訴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4321974********,漢族,小學文化,群眾,戶籍所在地山東省德州市慶云縣**村**號,住天津市東某某**村**號。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東麗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東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4月14日21時許,被不起訴人李某某酒后駕駛牌號津D****6黑色奧迪牌轎車,沿本市東某某躍進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金鐘公路交口處被民警查獲。經鑒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5mg/100ml,系醉酒。
本院認為,李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認罪認罰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李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天津市東某某人民檢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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