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高新技術產業(yè)園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大高新檢刑檢刑不訴〔2020〕16號
被不起訴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2204221984********,漢族,大學本科,無固定職業(yè),戶籍所在地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qū)**園**號**,現住址同戶籍地一致;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大連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大連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1時6分許,被不起訴人李某某醉酒后駕駛遼B****2號福特牌小型轎車沿大連市高新園區(qū)**街右轉,進入**路由南向北行至**街**橋時被執(zhí)勤交警查獲。經遼寧學苑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為96.07mg/100ml。
被不起訴人李某某經電話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李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初犯、偶犯等情節(jié),并同意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七條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李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2020年5月14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