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萊西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西檢一部刑不訴〔2020〕33號
被不起訴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2851979********,漢族,大專文化,中共黨員,現(xiàn)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山東省萊西市**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萊西市**號樓**單元**戶,于2019年7月8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萊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萊西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17時30分許,李某某醉飲酒后駕駛超標二輪電動車(經(jīng)鑒定屬“機動車”)沿萊西市**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地稅小區(qū)對面處,遇程某某駕駛魯******號小型轎車沿**路同向行駛至此右拐彎時,相撞,致李某某受傷、車輛受損。事故認定,程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后經(jīng)對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定性定量檢測結果為175.79mg/100mL。因損失輕微,雙方在交警協(xié)調(diào)下簽字確認各自損失自負。
本院認為,李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于刑事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李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青島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萊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萊西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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