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鐵西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四西檢刑檢刑不訴〔2019〕30號
被不起訴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5231986********,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輝南縣**鎮(zhèn)**村**屯,住吉林省四平市鐵西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室,無業(yè)。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7月4日被雙遼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雙遼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8月7日被雙遼市公安局依法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雙遼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李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8月9日向雙遼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雙遼市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9月23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0月23日補查重報;雙遼市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9月10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2019年11月14日,四平市人民檢察院將該案指定本院管轄,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
吉林省雙遼市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2013年10月7日晚上,被告人楊某某、律某某、王某甲、朱某某、侯某某、李某某等人按照郎某某、蘭某某指使將雙遼市**動遷區(qū)內居住在距離張某某家100米左右的王某乙家的玻璃用木棒及磚頭砸碎。
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吉林省雙遼市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李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四平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四平市鐵西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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