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開檢刑檢刑不訴〔2021〕15號
被不起訴人李某某,男,漢族,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10231963********,文盲,漁民,戶籍所在地江蘇省揚州市寶應縣,住鹽城市**區(qū)**鎮(zhèn)**村。被不起訴人李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鹽城市公安局鹽南高新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該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鹽城市公安局鹽南高新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李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下午,被不起訴人李某某在寶應乘坐大巴至鹽城,當大巴車達到目的地??坑邴}城汽車客運站,車上乘客紛紛下車之時,其看到被害人肖某某遺落在大巴車座位上的一部黑色iphone11手機,遂將手機拿走帶回家中。因被不起訴人李某某不會使用該手機,遂一直將手機放置在家中。經鑒定,該手機價值人民幣4275元。
被不起訴人李某某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所竊手機被扣押發(fā)還被害人,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李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坦白、認罪認罰情節(ji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李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鹽城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鹽城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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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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