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遵檢四部刑不訴〔2020〕1號
被不起訴人李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2281959********,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河北省遵化市**鎮(zhèn)**居委會。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污染環(huán)境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3月4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于2019年12月9日將犯罪嫌疑人楊某某、李某乙、劉某某、李某丙、李某丁、王某某涉嫌污染環(huán)境罪一案移送審查起訴,期間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將該案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2月7日補查重報,并將被不起訴人李某甲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4月3日補查重報。
遵化市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2009年以來,被不起訴人李某甲在經營的“遵化市南二環(huán)西路**車床加工部”車間內,由該加工部的工人利用超聲波清洗機清洗機件的油污,所產生的廢水通過暗管直接排至城市污水管網內。2011年底,被不起訴人李某甲將“遵化市南二環(huán)西路**車床加工部”轉讓給王某某經營,期間該加工部的工人利用超聲波清洗機清洗機件的油污,所生產的廢水通過暗管直接排放至城市污水管網內。2019年9月17日10時許,犯罪嫌疑人楊某某、李某乙、劉某某、李某丙、李某丁等人正在加工部清洗排污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經“河北海之潤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檢測認定:超聲波清洗機廢水中含有石油類物質。
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遵化市公安局認定的李某甲涉嫌污染環(huán)境罪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李某甲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唐山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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