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白某某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穗云檢二部刑不訴〔2020〕Z220號
被不起訴人李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01111952********,漢族,文化程度小學,戶籍所在地廣東省廣州市白某某**鎮(zhèn)**街**號。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5月15日經廣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2020年7月22日經本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李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經一次退回補充偵查,公安機關于2020年9月28日再次移送審查起訴。期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二次,共計三十日。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12月,同案人李某乙、李某丙(均另案起訴)獲知廣州市白某某**鎮(zhèn)**村將被征地的消息后,冒用李某乙位于**鎮(zhèn)**路**號房屋的“拆舊建新”建設許可手續(xù),在上址旁邊空地搶建房屋(測繪編號:HT200),并在征地補償過程中,提交虛假證明材料,虛構該房屋符合征地拆遷補償要求的事實,由被不起訴人李某甲以其名義與廣州市白某某**鎮(zhèn)人民政府簽訂《**住宅房屋拆遷棄產補償協(xié)議159》,共同騙取拆遷補償款人民幣1813883.65元。案發(fā)后,被不起訴人李某甲、同案人李某乙、李某丙已退還上述贓款。
被不起訴人李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李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行為,構成詐騙罪,但犯罪后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并在犯罪后積極退贓,犯罪情節(jié)輕微,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李某甲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廣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廣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廣州市白某某人民檢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附:本案系適用認罪認罰從寬不起訴制度的案件。?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