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永福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永檢一部刑不訴〔2020〕19號
被不起訴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外號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23251976********,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桂林市永??h,住廣西永??h**鎮(zhèn)**村**屯**號,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永??h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永福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永??h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李某甲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永??h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被不起訴人李某甲于2020年8月11日晚在永福縣香格賓館205號房向販毒人員羅某某(另案處理)購買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時,幫吸毒人員張某購買了100元甲基苯丙胺,后在賓館樓下將毒品交給張某時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李某甲涉嫌販賣毒品罪。
經(jīng)本院審查,認為永??h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李某甲幫張某購買100元甲基苯丙胺,沒有從中獲利,且涉案的毒品數(shù)量達不到其他相關(guān)毒品犯罪的立案標準,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李某甲不起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永福縣人民檢察院
2021年1月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永??h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永檢一部刑不訴〔2020〕19號
被不起訴人李志宣(曾用名李志剛,外號麻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桂林市永??h,住廣西永??h蘇橋鎮(zhèn)石門村木窯寨屯19號,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永??h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永??h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永??h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李志宣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永??h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被不起訴人李志宣于2020年8月11日晚在永福縣香格賓館205號房向販毒人員羅祖盛(另案處理)購買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時,幫吸毒人員張祥購買了100元甲基苯丙胺,后在賓館樓下將毒品交給張祥時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李志宣涉嫌販賣毒品罪。
經(jīng)本院審查,認為永福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李志宣幫張祥購買100元甲基苯丙胺,沒有從中獲利,且涉案的毒品數(shù)量達不到其他相關(guān)毒品犯罪的立案標準,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李志宣不起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永福縣人民檢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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