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巴馬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巴檢一部刑不訴〔2020〕19號
被不起訴人李**,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010319********,漢族,中共黨員,大學文化,廣西**出版社有限公司編輯,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青秀區(qū)**路**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巴馬瑤族自治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巴馬瑤族自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李**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9月22日8時許,犯罪嫌疑人李**在巴馬瑤族自治縣**酒店前臺辦理住宿退房時,發(fā)現(xiàn)失主朱*玲的1部黑色華為牌P30?Pro型智能手機放置在吧臺上,便趁朱*玲不注意之機將手機盜走。經(jīng)巴馬瑤族自治縣價格認證中心評估,涉案手機被盜時價值人民幣2365元。
案后,犯罪嫌疑人李**應**酒店工作人員的要求返回酒店,并自動到公安機關接受問話,將涉案手機交至公安機關,得以發(fā)還失主。另外,李*補償失主朱*玲損失2000元,取得被害人的書面諒解。
本院認為,李*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初犯、偶犯、自首、退贓、取得諒解、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7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李*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河池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巴馬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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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馬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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