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鳳檢公訴刑不訴〔2020〕6號
被不起訴人杜某某,又名杜**,男,漢族,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6103021988******,大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寶雞市高新區(qū)**鎮(zhèn)**村**組,現(xiàn)住寶雞市高新區(qū)華**小區(qū)**號樓**室。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鳳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2020年2月2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杜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月23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因本案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于2020年2月23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2020年3月23日公安機關補查重報。2020年4月23日因案情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鳳縣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2017年11月份左右,犯罪嫌疑人伍某某、黃某某、朱某某、龍某某、劉某某、余某某(以上人員另案處理)等人與霍某某(臨控)、杜某某等人在高新區(qū)郭家村現(xiàn)萬華鈦制品廠合伙組織開設賭場。賭場以麻將牌“推餅子”,打?qū)?zhàn)的形式賭博,1000元或2000元的莊,鳳縣、寶雞各方派兩人坐莊參賭,每場3個小時。每莊抽水100元,莊家放水再從鍋里抽賭資的10%,劉某某、朱某某或?qū)氹u人負責抽水,朱某某負責“碼牌”、盯場子,雙方給各自參賭人員放賬,每場賭資達3萬余元。
經(jīng)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鳳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杜某某不起訴。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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