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玉檢二部刑不訴〔2021〕19號
被不起訴人楊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221271997********,仡佬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貴州省鳳岡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2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轉(zhuǎn)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1年1月1日20時7分許,被不起訴人楊某某飲酒后駕駛浙JS****小型轎車從本市玉城街道東青村往冷水灘村方向行駛,途經(jīng)東青村路段時被設(shè)卡民警當場查獲,后被帶至玉某市人民醫(yī)院抽血檢測,并被依法傳喚到案。經(jīng)檢驗,被不起訴人楊某某當日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8mg/100ml。
本院認為,楊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如實供述、自愿認罪認罰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楊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玉某市人民檢察院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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