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鹿某某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鹿檢一部刑不訴〔2020〕35號
被不起訴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22231987********,漢族,中專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鹿某某,住廣西鹿某某**鎮(zhèn)**村**屯**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鹿某某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鹿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林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7月11日02時02分許,被不起訴人林某甲駕駛桂B(yǎng)****7號小型轎車,在鹿某某**鎮(zhèn)**大道**音樂餐吧門前人行道上倒車時,車輛左后角與鄧某某駕駛啟動后準備行駛的桂B(yǎng)****0號小型轎車右側車身發(fā)生側面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鹿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帶被不起訴人林某甲到鹿某某中醫(yī)院抽取血液,經檢測,林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5.17mg/100ml。
本院認為,林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林某甲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柳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鹿某某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1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鹿某某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鹿檢一部刑不訴〔2020〕35號
被不起訴人林惠惠,曾用名林慧慧,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漢族,中專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鹿某某,住廣西鹿某某鹿寨鎮(zhèn)龍?zhí)锎逑路锻?7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鹿某某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鹿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林惠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7月11日02時02分許,被不起訴人林惠惠駕駛桂B(yǎng)21H27號小型轎車,在鹿某某鹿寨鎮(zhèn)飛鹿大道美食城麓湖里音樂餐吧門前人行道上倒車時,車輛左后角與鄧玉強駕駛啟動后準備行駛的桂B(yǎng)59E00號小型轎車右側車身發(fā)生側面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鹿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帶被不起訴人林惠惠到鹿某某中醫(yī)院抽取血液,經檢測,林惠惠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5.17mg/100ml。
本院認為,林惠惠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林惠惠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柳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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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某某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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