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廬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杭桐檢一部刑不訴〔2020〕93號?
被不起訴人桂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01231973********,漢族,文化程度中專,貨車司機,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qū)**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桐廬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桐廬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桂某某涉嫌偽造國家機關(guān)證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桂某某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不起訴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不起訴人桂某某通過QQ聯(lián)系制作假證的人員(信息不明),向其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證照片,以1200元人民幣的價格購買了一本拖拉機駕駛證。2019年10月22日,被不起訴人桂某某在持有該本駕駛證駕駛拖拉機過程中,被桐廬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江南中隊交警查獲。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桂某某偽造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構(gòu)成偽造身份證件罪,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桂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桂某某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本院申訴。?
??????桐廬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5月7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