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門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石檢刑一刑不訴〔2020〕27號
被不起訴人梁某某,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440126********1514,漢族,大專文化,職業(yè)務農,戶籍地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qū)**鎮(zhèn)**村,住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qū)**路**號**大廈**棟**房。因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石門縣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5月27日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現(xiàn)居住在家。
本案由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以湘檢訴一指轄批【2018】200號批復指定石門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由石門縣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梁某某涉嫌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延長辦案期限一次,時間從2020年6月28日至2020年7月12日,本院于2020年7月8日退回石門縣森林公安局補充偵查,同年7月27日偵查機關補查重報。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17年11月5日,被不起訴人梁某某在明知穿山甲屬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且未取得特種經(jīng)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以11100元向唐某某購買1只活體穿山甲給其父親食用。案發(fā)后如實供述。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梁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但情節(jié)輕微,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梁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石門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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