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饒某某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饒檢一部刑不訴〔2020〕50號
被不起訴人段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11241989********,漢族,群眾,中專文化程度,農民,戶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饒某某**鎮(zhèn)**村**區(qū)**號,住饒某某**鄉(xiāng)**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饒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被饒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饒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21時30分,段某某飲酒后持C1駕駛證駕駛號牌為冀TK****號小型轎車沿饒某某北師欽支線小公路由西向東行駛,當其駕車行駛到饒某某北師欽支線小公路與東外環(huán)交叉口時,被交警查獲,后抽血經衡水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鑒定,段某某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96.49mg/100ml。
本院認為,段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條規(guī)定的行為,具有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事實,但其血液酒精含量為96.49mg/100ml,犯罪情節(jié)輕微,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jié),并自愿認罪認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段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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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某某人民檢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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