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揭東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揭東檢一部刑不訴〔2020〕Z34號
被不起訴人倪*新,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452211984********,漢族,初中,經商,廣東省揭陽市揭東區(qū)人,住揭陽市揭東區(qū)新亨鎮(zhèn)**村。無前科。因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揭陽市公安局揭東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6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揭陽市公安局揭東分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倪*新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被不起訴人倪*新與蔡*蘭(另案處理)合作成立揭陽市**貿易有限公司(投資人為倪*新、蔡*蘭),公司住所位于揭陽市揭東區(qū)新亨鎮(zhèn)**村,法定代表人是蔡*蘭,實際控制人是倪*新,經營范圍為銷售燃料油(閃點≥60oC)、潤滑油;化工原料(不含危險化學品及易制毒化學品)。該公司成立后,有從事潤滑油的銷售業(yè)務。
經營期間,通過被不起訴人倪*新的聯(lián)系,該公司向福建省**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購買11噸0號車用柴油(VI)及22噸輕循環(huán)油(上述物品的價格共計人民幣191880元),并于2020年1月1日上午在福建省*縣提貨后,將上述物品裝在一輛油罐車上,當天下午五時許,該車行駛至揭陽市揭東區(qū)新亨鎮(zhèn)206國道*加油站對面的一無名停車場時,被揭陽海關緝私分局查獲,現場扣押涉案成品油。2020年1月16日,揭陽市海關緝私分局將本案移送揭陽市公安局新亨派出所處理。經國家石油石化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廣東)檢驗:涉案物品硫含量不滿足標準中任何型號規(guī)格質量指標要求。閃點(閉口)結果(64?oC),該樣品屬于4類易燃液體,但不屬于危險化學品。
經查,該公司購買涉案成品油的目的是準備用于被不起訴人倪*新自己經營的揭陽市揭東區(qū)新亨鎮(zhèn)*材料經營部,對于用不完的,準備對外銷售,盈虧由揭陽市*貿易有限公司承擔。
經電話傳喚,被不起訴人倪*新于2020年4月27日主動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現場勘驗、辨認等筆錄;7、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本案屬單位犯罪,被不起訴人倪*新有實施非法經營的行為,由于達不到單位犯罪的起點數額,因此不構成非法經營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倪*新作不起訴處理。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揭陽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揭陽市揭東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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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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