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綏德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綏檢一部刑不訴〔2020〕26號
被不起訴人孫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身份證號碼6127271984********,小學(xué)文化,戶籍所在地陜西省綏德縣**鎮(zhèn)**號,現(xiàn)住綏德縣**鎮(zhèn)**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綏德縣公安局決定,分別于2020年7月27日、2020年8月27日被綏德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同年9月10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綏德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孫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5月29日,被不起訴人孫某某駕駛新日牌電動三輪車沿綏德縣觀云閣步行街由北向南行駛,21時許行駛至步行街南頭一施工路段時,與劉某某駕駛的兩輪自行車相撞,后孫某某棄車逃逸,被王某某(劉某某之舅)追回。本次事故致劉某某、孫某某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受損。經(jīng)陜西省榆林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孫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47.58mg/100ml。經(jīng)陜西榆林正大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本次事故致劉某某輕傷二級。孫某某駕駛的新日牌電動三輪車屬于超標(biāo)電動車,不屬于機(jī)動車。
本院認(rèn)為,被不起訴人孫某某醉酒后駕駛的新日牌電動三輪車不屬于機(jī)動車,故孫某某的行為不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孫某某不起訴。
?????
?綏德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院?。?/span>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