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蒙陰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蒙檢二部刑不訴〔2020〕4號
被不起訴人趙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728291978********,漢族,大專文化,群眾,蒙陰縣**藥店職工,山東省臨沂市蒙陰縣人,住蒙陰縣**小區(qū)。因涉嫌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yī)用器材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蒙陰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東省蒙陰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趙某某涉嫌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yī)用器材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被不起訴人趙某某和王某某(另案處理)從張某某(另案處理)處購買假冒“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650包13000個,銷售給當?shù)厝罕?,銷售數(shù)額6500元。
本院認為,趙某某的行為達不到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yī)用器材罪所需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入罪條件,不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yī)用器材罪。銷售金額也達不到其他犯罪的定罪標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趙某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決定對趙某某不起訴。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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