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贛市檢偵監(jiān)刑不訴〔2020〕3號?
被不起訴人溫**,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21371957********,江西省石城縣人,漢族,小學文化,務農,戶籍地石城縣**鎮(zhèn)**村**組**號,住石城縣**鄉(xiāng)。因涉嫌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于2018年12月9日被石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經石城縣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次日被石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現(xiàn)在家。
本案由石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溫某某涉嫌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6月4日向石城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石城縣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報送審查起訴。本院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三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10月,熊某某(已起訴)等人決定在石城縣**鎮(zhèn)**村**坑熊某某老房子旁邊生產麻黃堿。2017年12月,準備工作完成后,幾名外地工人(身份不詳)非法生產麻黃堿十天左右。生產期間,溫某某等人受熊某某指使在進出古公坑的路口晝夜放哨。案發(fā)后,溫某某于2018年12月9日經石城縣公安局電話傳喚到案,自愿如實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實。
經贛州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熊某某老房子旁生產點邊上的三個坑內填埋物中泥土和液體檢測出含有麻黃堿等成分。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溫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條規(guī)定的行為,構成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罪,同時具有自首、從犯情節(jié),犯罪情節(jié)較輕,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三十七條、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免于刑事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溫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溫某某被扣押的涉案款物,由石城縣公安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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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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