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蓮池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保蓮檢一部刑不訴〔2020〕255號
被不起訴人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6251985********,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區(qū)**鎮(zhèn)**村**區(qū)**號,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滕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10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被不起訴人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5月04日20時21分許,被不起訴人滕某某駕駛冀F*****黑色長城牌小型普通客車在北三環(huán)與恒祥大街交叉口處被交警查獲。經(jīng)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被不起訴人滕某某體內(nèi)酒精含量為81毫克/100毫升,經(jīng)保定市法醫(yī)鑒定中心抽血檢驗,其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83.06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訴人提出異議,后經(jīng)河北省醫(yī)科大學法醫(yī)鑒定中心復檢,血液中乙醇含量為85.84毫克/100毫升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被不起訴人的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4.視聽資料等。
????本院認為,滕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且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滕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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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蓮池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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