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谑忻捞m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海美檢公訴刑不訴〔2020〕2號
????被不起訴人潘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0041957********,漢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海南省**法人代表,住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qū)**鎮(zhèn)**村。因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谑泄簿置捞m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7日被??谑泄簿置捞m分局取保候審,2019年4月26日經本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吳雄、林詩健,海南吾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谑泄簿置捞m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潘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19年4月26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訴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已依法訊問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jù)。本院于2019年6月4日、2019年8月1日兩次退回??谑泄簿置捞m分局補充偵查,??谑泄簿置捞m分局于2019年7月4日、2019年9月1日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2019年10月1日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谑泄簿置捞m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1.2010年10月份,海南*甲地產有限公司依法取得位于靈山鎮(zhèn)瓊文公路旁143?畝國有劃撥用地及地上附屬物的開發(fā)經營權、收益權和項目處置權。潘某某對范某某(海南*甲地產有限公司的法人)說可以變更上述土地的使用性質為物流出讓地,并與范某某簽訂《協(xié)議書》,約定在40?個工作日內將上述土地變更為物流出讓用地,范某某支付1000?萬元的費用。范某某將300?萬元陸續(xù)打給潘某某,但土地變性事宜遲遲沒有進展,后經了解,該土地在2008年被??谑幸?guī)劃局規(guī)劃到美蘭機場(二期)用地控制范圍,這塊地不可能變更為物流出讓地,至今潘某某也未將錢還給范某某。
2.2010年初,*甲公司通過競標取得海南*乙發(fā)展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海南*丙發(fā)展公司(位于海口市美蘭區(qū)靈山鎮(zhèn))的土地使用證及該塊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全部生產設備的所有權。2010?年初,范某某出資將潘某某(90%)、盧某某(10%)?在海南*甲房地產投資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購買,轉到范某某(90%)、吳某某(10%)的名下,繼續(xù)聘任潘某某為*甲公司的法人代表。2010?年12月6日,潘某某安排盧某某將海南*丙發(fā)展公司的生產設備全部變賣,變賣所得40?萬元未上交公司。潘某某辯解稱變賣設備所得40?萬元已全部給公司工人發(fā)工資及支付公司管理費用。
3.2011年至2013年期間,潘某某安排公司財務人員王某某收取海南*乙發(fā)展公司(位于??谑忻捞m區(qū)靈山鎮(zhèn))的場地租金共78.?7萬元未上交公司,潘某某辯解稱該租金已全部給公司工人發(fā)工資及支付公司管理費用。
綜上,潘某某于2010年至2013?年期間,共侵占*甲公司118.7萬元。
經本院審查并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潘某某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司財產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F(xiàn)有證據(jù)不足于認定潘某某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占公司財產的行為,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潘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后七日內向??谑腥嗣駲z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海口市美蘭區(qū)人民法院起訴。
?????????????????????????????????檢??察??官:何方雄
?????????????????????????????????書??記??員:郭有娟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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