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東檢一部刑不訴〔2020〕107號
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07221994********,漢族,半文盲,農民,戶籍所在地江蘇省東??h,住東海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本院決定不起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東海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孫會利,江蘇華天人律師事務所律師(司法局法律援助律師)。
本案由東??h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被不起訴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12日11時許,駕駛無號牌四輪電動車在東??h**鎮(zhèn)**村自家門前向路面倒車時,遇曹某某沿東西水泥路由東向西步行,車輛與曹某某發(fā)生碰撞,致曹某某受傷,后曹某某經搶救無效于2019年9月15日因失血性休克死亡。經認定,王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經鑒定,王某某作案時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案發(fā)后,王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已對被害人近親屬進行民事賠償并獲得諒解。
本院認為,王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坦白、認罪認罰、對被害人近親屬進行民事賠償并獲得諒解等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近親屬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東海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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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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