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圖木休克墾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兵圖墾檢刑檢刑不訴〔2020〕28號
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531301971********,漢族,大學???,戶籍所在地新疆圖木舒克市,住址圖木舒克市**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圖木舒克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6月29日被圖木舒克市公安局取保候?qū)?/span>。于2020年6月28日被我院重新辦理了取保候?qū)彙?/span>
辯護人無。
本案由圖木舒克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告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jù)。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2月24日01時許,圖木舒克市城區(qū)公安局**團派出所民警在**團團部路段,查獲到被不起訴人王某某涉嫌酒后駕駛**色新Q****號“**”牌小型普通客車,隨即帶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到**團醫(yī)院抽血,隨后案件移交圖木舒克市城區(qū)公安交警大隊處理,交警大隊于2019年2月25日委托新疆金陸司法鑒定中心對被不起訴人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鑒定,經(jīng)鑒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9.85mg/100ml。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
承辦人審查認為被不起訴人王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主觀上具有故意,系一般主體,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構成危險駕駛罪,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被不起訴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9.85mg/100ml?。根據(jù)《新疆檢察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試行)》第十條規(guī)定:醉酒駕駛機動車,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血液酒精含量?150毫克/100毫升以下,被不起訴人真誠悔罪、認罪認罰,沒有本指引第七條規(guī)定的從重處罰情節(jié),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用酌定不起訴:(一)為挪用車位或出入車庫短距離“醉駕”的;(二)見義勇為、緊急情況下為救治病人“醉駕”的;(三)具有自首、立功、自動停止醉駕等情節(jié),且未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本案王海軍的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129.85mg/100ml,已經(jīng)達到危險駕駛罪的入罪標準,根據(jù)第十條規(guī)定,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真誠悔罪、認罪認罰,沒有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雖然不具備上述特殊的三種情形,但是承辦人認為綜合案件事實,可以對王某某做出相對不起訴決定,理由如下:
1、本案發(fā)生于2019年2月24日01時許,被不起訴人王某某酒后駕駛機動車從飯店門口回家,剛駛?cè)氲缆肪捅徊楂@。其酒后駕車時夜深人靜,道路上行人較少,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不需要判處刑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7條規(guī)定: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2、根據(jù)《新疆檢察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試行)》第八條: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血液酒精含量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案件,應當依法提起公訴,本案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29.85mg/100ml,根據(jù)本條不屬于應當提起公訴的案件;
3、《新疆檢察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試行)》于2019年9月30日由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6次會議通過,于2019年10月25日試行?!皟筛呷俊薄蛾P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于2019年10月24日發(fā)布,優(yōu)先適用上位法。本案的法定刑為拘役,且沒有造成任何實害后果,屬于輕微的刑事犯罪,被不起訴人為初犯、偶犯,且被不起訴人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根據(jù)指導意見第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罪行較輕、人身危險性較小的,特別是初犯、偶犯,從寬幅度可以大一些;第三十條規(guī)定:完善起訴裁量權,充分發(fā)揮不起訴的審前分流和過濾作用,逐步擴大相對不起訴在認罪認罰案件中的適用。對于認罪認罰后沒有爭議,不需要判處刑罰的輕微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根據(jù)偵查機關提供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已經(jīng)被吊銷駕駛執(zhí)照,且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從1991年至今在小海子水庫管理處工作,承辦人通過向其單位了解作為一名基層水利調(diào)度員,盡職盡責為一線的農(nóng)業(yè)、林業(yè)、漁業(yè)生產(chǎn)服務,做出相對不起訴決定,社會效果較好;
4、根據(jù)偵查機關提供的查獲經(jīng)過,案發(fā)后王某某對其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屬于坦白,可以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王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坦白、認罪認罰、初犯、偶犯的情節(jié)。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王某某作出相對不起訴。
無查封、扣押、凍結(jié)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圖木休克墾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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