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衡桃檢一部刑不訴〔2020〕139號
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201031967********,漢族,大學文化,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qū),住衡水市桃城區(qū)**街**號**小區(qū)**號樓**單元**室,系中國**銀行**分行職員,無前科。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當日轉取保候審。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0時30分許,被不起訴人王某某沿衡水市桃城區(qū)寶云街東側由南向北步行闖紅燈通過人行橫道,被害人趙某某駕駛汽車從寧安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寶云街,綠燈時正常左拐行駛,王某某嫌趙某某未禮讓行人,使用不銹鋼管敲擊趙某某汽車左前部位,王某某對趙某某辱罵,進而雙方互相吵罵,王某某再次敲擊汽車右前部位,造成汽車損壞,經(jīng)衡水市價格認定中心認定,汽車損失價格為人民幣15151元。案發(fā)后,王某某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并取得諒解。?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并達成刑事和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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