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決定書
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5811992********,漢族,初中文化,農民,現(xiàn)住梅河口市**鎮(zhèn)**村**組。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東豐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5月8日由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東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及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已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害人和被不起訴人的意見,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jù)。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被不起訴人王某某于2018年7月19日20時許,在我縣東豐鎮(zhèn)“外貿樓”2單元602室與其朋友董某某喝酒時發(fā)生口角。爾后,王某某起身離開,在樓道內又與董某某發(fā)生口角,繼而廝打在一起,廝打中,王某某用拳頭將董某某右眼打傷,致其眼壁骨折。經東豐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鑒定:被害人董某某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案發(fā)后,被不起訴人王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上述事實有被不起訴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因其自動投案,自愿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犯罪情節(jié)輕微,認罪認罰并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二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本院提出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遼源市人民檢察院申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東豐縣人民法院起訴。
(院?。?/span>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