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決定書
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3221977********,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務工,群眾,戶籍所在地貴州省興仁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敲詐勒索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溫州市公安局龍灣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溫州市公安局龍灣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涉嫌敲詐勒索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因案情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15日)。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和蔣某某(已判刑)系夫妻關系。2017年初至2019年11月份期間,王某某和被害人夏某某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2019年11月下旬,蔣某某發(fā)覺此事,遂與王某某合謀,由王某某將夏某某引至溫州市龍灣區(qū)**街道**路**號**樓王某某暫住處,由蔣某某出面向夏某某索要錢財。20l9年11月30日16時許,王某某將夏某某來其暫住處的情況告知蔣某某。蔣某某隨即攜帶榔頭回到暫住處,看到夏某某正握著王某某的手,就用榔頭打了夏某某頭盔一下,并逼迫夏某某下跪,繼而向夏某某索要錢財,后索得人民幣21000元。
2019年12月2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被抓獲歸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罪行。后王某某、蔣某某已全部退贓并取得被害人夏某某的諒解。
本院認為,王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系從犯,又具有坦白、自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應當免除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溫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溫州市龍灣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溫州市龍灣區(qū)人民檢察院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