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津西青檢一部刑不訴〔2020〕78號
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16231994********,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地為安徽省亳州市利辛縣**鄉(xiāng)和**村**號,現(xiàn)住址同戶籍地。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盜竊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決定并執(zhí)行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盜竊罪由天津市公安西青分局決定并執(zhí)行取保候審,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盜竊罪由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單位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不起訴人、被害單位及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9月初至2019年9月24日,在天津市西青區(qū)**街**村**園地下停車場內(nèi),被不起訴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先后五次在該停車場盜竊被害單位天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排水溝鐵篦子共計25塊。經(jīng)鑒定,被盜排水溝鐵篦子的價格為人民幣800元。2019年9月26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被民警抓獲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F(xiàn)當事人雙方已就民事賠償達成協(xié)議并履行完畢,被害單位已經(jīng)諒解被不起訴人王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
2、被害人陳述;
3、被不起訴人供述和辯解;
4、勘驗、辨認、檢查等筆錄;
5、鑒定意見;
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王某某雖然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考慮到被不起訴人王某某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到案后悔罪態(tài)度較好,主觀惡性較小;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現(xiàn)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已賠償被害單位損失并取得被害單位諒解;被不起訴人社會危害性較小,再次犯罪可能性較小。被不起訴人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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