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安檢一部刑不訴〔2020〕7號
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707221971********,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濰坊市安丘市,住山東省濰坊市安丘市**街道**村,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安丘市公安局決定并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晚21時許,被不起訴人王某某未經其同居女友魏某某的允許盜竊其中國農業(yè)銀行卡,后到安丘市二馬路新華書店北側的中國農業(yè)銀行自助營業(yè)廳,分七次共盜取20000元人民幣。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有:1、書證:人口信息、抓獲經過等;2、被害人魏某某的陳述;3、被不起訴人的供述和辯解: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王某某雖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構成盜竊罪,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其與被害人系同居關系,已退賠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濰坊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安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安丘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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