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單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單檢刑檢刑不訴〔2020〕2號
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29251970********,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山東省菏澤市單縣,住單縣**鎮(zhèn)**街**村**村**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單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5日被單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9年3月15日被單縣公安局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2019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信峰,山東盛雅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單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19年10月1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1月1日補查重報;于2019年12月1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1月1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4月4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在單縣某鎮(zhèn)**工程的施工過程中,未經單縣****院及單縣**局許可,指使伐木工人將單縣****院****室(原單縣**局****所位置)院內的十棵松柏樹砍伐并以3000元的價格出售,所得贓款揮霍。經認定,****室院內的十棵松柏樹的價格于2017年4月4日的市場價格為5300元。
案發(fā)后,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已向單縣**局全部退回所得贓款,并取得單縣**局諒解;王某某及其單縣****有限公司與單縣**局已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得以執(zhí)行。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對本案認定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王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且具有坦白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除刑罰。被不起訴人王某某與被害單位已達成刑事和解,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條的規(guī)定,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菏澤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單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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