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玉檢二部刑不訴〔2020〕222號
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5111963********,漢族,高中文化,河南**硅業(yè)有限公司經理,家住河南省安陽市龍安區(qū)**鎮(zhèn)**村**街**號。因涉嫌逃匯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6月28日經本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涉嫌逃匯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退回玉某市公安局補充偵查,玉某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22日補查重報。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任河南**硅業(yè)有限公司經理的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因該公司在外貿生意中產生了大量的美元,為了單位利益,通過洪某甲、洪某乙(另案處理)兌換外匯,擅自將上述本應及時調回境內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的720.2萬余美元,從其公司的離岸賬戶轉到洪某甲、洪某乙指定的離岸賬戶,兌換成4827.9萬余元人民幣。
2020年5月12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經民警電話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河南**硅業(yè)有限公司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條規(guī)定的行為,被不起訴人王某某是直接責任人,鑒于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情節(jié),且表示愿意接受相關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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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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