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京昌檢公訴刑不訴〔2018〕120號
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30506197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寶山區(qū)**路**號。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經(jīng)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決定,于2018年3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8年4月5日被逮捕,現(xiàn)押于北京市昌平區(qū)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其間,退回補充偵查二次(自2018年7月19日至2018年8月17日;自2018年9月17日至2018年10月17日)。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2017年7月25日至2018年2月26日間,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郭某甲、王某某、郭某乙等人,多次強行將被害人管某某從昌平區(qū)**地區(qū)帶至朝陽區(qū)采取毆打、辱罵等威脅手段對被害人實施控制,向被害人追討欠款,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
經(jīng)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
扣押的兩部手機予以發(fā)還。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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