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安龍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安檢刑不訴〔2020〕112號
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3281943********,布依族,文盲或半文盲,貴州省安龍縣人,現住安龍縣**街道**村**鎮(zhèn)**棟**單元**號。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安龍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安龍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4月28日17時許,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在萬峰湖庫區(qū)**水域用漁網攔河捕魚,2020年4月29日凌晨6時許收網,經貴州省安龍縣農業(yè)農村局調查取證,王某某使用了長40米,高4米,網目長度4.5厘米的漁網一張,系禁止使用的漁具,非法捕撈的白條魚2570克、羅非魚640克,共計3210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物證、書證、現場勘驗檢查筆錄、鑒定意見、證人證言、被不起訴人供述和辯解等。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行為,犯罪情節(jié)較輕,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貴州省安龍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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