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不起訴決定書
瓊二分檢刑不訴〔2021〕16號
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22241974********,漢族,高中文化程度,海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福建省福鼎市,戶籍所在地海南省??谑忻捞m區(qū)**委會**街道辦事處,住??谑忻捞m區(qū)**大道**號商住樓**房。因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經(jīng)臨高縣森林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2月11日被??谑泄簿置捞m分局取保候?qū)彛唤?jīng)本院決定,于2021年1月30日被??谑泄簿置捞m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臨高縣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7月,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經(jīng)朋友何某某介紹后,通過微信向彭某某(另案處理)訂購了一件犀牛角吊墜用于自己佩戴,并支付15700元。同年9月,彭某某將加工后的犀牛角制品郵寄給王某某。經(jīng)福建閩林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某購買野生動物制品屬于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mào)易公約》附錄I的奇蹄目(PERISSODACTYLA)犀科(Rhinocerotidaespp.)動物的角,即犀牛角,凈重計0.03kg,核定價值計人民幣7500元。
2020年2月11日,王某某到臨高縣森林公安局投案。
本院認(rèn)為,王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rèn)罪認(rèn)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
涉案犀牛角制品,由扣押機關(guān)依法處理。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檢察官:盛憲鵬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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