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安達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黑安檢刑不訴〔2024〕46號
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323021978********,小學文化,系安達市**鎮(zhèn)**村**屯農民,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安達市**鎮(zhèn)**村**屯**號,住安達市**鎮(zhèn)**村**屯**號。2022年8月12日,因涉嫌非法組織賣血罪被安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2年8月26日,經本院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批準逮捕,當日由安達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安達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組織賣血罪,于2023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僅僅是聽說有人獻血給營養(yǎng)費并且有車接送,從而找到同村的人員說明后,詢問是否有人愿意同去,并且其自己也進行了捐獻血漿并獲得營養(yǎng)費。王某某并沒有從中牟利,亦不能證實其主觀上有非法組織他人賣血的故意,且客觀上也不構成組織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犯罪要件的構成。
本院認為,王某某的上述行為,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綏化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安達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黑龍江省安達市人民檢察院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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