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 ? ? ? ? ? ? ? ? ? ? ? ? ? ? ? ? ? ? ? ?濟市中檢二部刑不訴〔2021〕2號
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02021978********,漢族,大學文化,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以下簡稱:**銀行濟南分行**路支行客戶經(jīng)理,住本市歷下區(qū)**路**號**室,戶籍所在地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qū)**路**號**號。因涉嫌騙取貸款罪,2020年5月25日被濟南市公安局市中區(qū)分局取保候審,同年9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濟南市公安局市中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涉嫌騙取貸款罪,于2020年9月9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期間本院退回補充偵查1次。
濟南市公安局市中區(qū)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2014年8月20日,袁某某(男,41歲,另案處理)經(jīng)營的濟南**電子有限公司從**銀行濟南分行貸款300萬元,用于采購貨物。2015年8月,該公司無法按期歸還銀行貸款本金,袁某某與該行主辦客戶經(jīng)理王某某(時任**支行副行長)協(xié)商后,編造虛假貸款用途,通過循環(huán)倒貸方式貸款300萬用于償還前期貸款。后由于濟南**電子有限公司經(jīng)營狀況進一步惡化,未能按期歸還貸款300萬元,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
經(jīng)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銀行濟南分行是否由于被欺騙而發(fā)放貸款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濟南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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