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河口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河檢一部刑不訴〔2020〕6號
被不起訴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壯族,文盲,越南國籍,住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老街省猛康縣**鄉(xiāng)。
被不起訴人盧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壯族,文盲,越南國籍,住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老街省猛康縣**鄉(xiāng)。
被不起訴人魏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壯族,文盲,越南國籍,住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老街省猛康縣**村。
被不起訴人魏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壯族,文盲,越南國籍,住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街省猛康縣**村。
被不起訴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壯族,文盲,越南國籍,住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老街省猛康縣**鄉(xiāng)。
被不起訴人王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壯族,小學(xué),越南國籍,住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街省猛康縣**村。
被不起訴人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苗族,文盲,越南國籍,住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老街省猛康縣**鄉(xiāng)。
上列7名被不起訴人因涉嫌偷越國(邊)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河口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我院批準(zhǔn)逮捕,同日被河口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河口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犯罪嫌疑人黃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盧某某、魏某甲、魏某乙、馬某某涉嫌偷越國(邊)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不起訴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盧某某、魏某甲、魏某乙、馬某某受到黃某某(另案處理)邀約在未辦理合法出入境手續(xù)情況下,從越南老街徒步偷渡至中國河口并乘車前往廣東務(wù)工。2020年1月5日乘坐車牌為云******的面包車前往河口,準(zhǔn)備偷渡出境回越南。行駛至G80高速公路富寧段高邦收費站時被查獲。
本院認(rèn)為,被不起訴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盧某某、魏某甲、魏某乙、馬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涉嫌偷越國(邊)境罪,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坦白、自愿認(rèn)罪認(rèn)罰情節(ji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可以免除刑罰,故決定對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盧某某、魏某甲、魏某乙、馬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自收到?jīng)Q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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