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儋檢一刑不訴〔2020〕18號
被不起訴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600031991********,漢族,中專文化程度,快遞員,海南省儋州市人,現(xiàn)住儋州市**鎮(zhèn)**花園**棟**單元。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3月26日,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王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已依法訊問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jù)。2020年4月20日,本院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即自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5月5日)。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期間,被不起訴人王某甲為牟取非法利益,通過虛構微信招嫖的方式進行電信網(wǎng)絡詐騙。王某甲先從網(wǎng)上購買作案微信賬號wjf****,再將該微信賬號包裝成可以提供性服務的假象引誘被害人添加其微信,當被害人信以為真并招嫖后,王某甲以支付車費、嫖資、押金、保證金等為由騙被害人向其指定的微信賬號轉賬。
2018年6月23日,被害人王某乙使用其微信賬號wy166800****招嫖時被騙,向王某甲的作案微信賬號wjf****轉賬四次共計人民幣3450元。
2019年4月21日,被不起訴人王某甲主動到儋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隊投案。次日,其家屬主動退還其涉嫌詐騙款共計人民幣13400元。2020年4月10日,儋州市公安局將該款移送至本院(暫存儋州市公安局代管款專用賬戶)。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經(jīng)過、違法記錄查詢、微信轉賬截圖、微信及支付賬號信息、明細、收據(jù)、退贓票據(jù)及名單、情況說明等;
2.被害人王某乙的陳述;
3.被不起訴人王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4.現(xiàn)場勘驗檢查、指認現(xiàn)場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王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行為,涉嫌詐騙罪,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認罪認罰、自首、初犯及全部退贓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王某甲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王某甲退至儋州市公安局代管款專用賬戶的人民幣13400元,經(jīng)查,系被不起訴人王某甲的違法所得,由移送機關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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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王麗君
??????????????????????????書??記??員:藍雪華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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