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社檢一部刑不訴〔2020〕72號
被不起訴人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322**********,漢族,初中畢業(yè),無業(yè),住河南省**縣**鎮(zhèn)****城*棟*單元*室(戶籍所在地:河南省**縣***鄉(xiāng)*莊村*莊**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社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7月2日被社旗縣公安局變更為取保候?qū)彛?020年7月3日經(jīng)本院決定,次日被社旗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社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甄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期間,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于2020年8月3日退回社旗縣公安局補充偵查;2020年9月3日社旗縣公安局補充偵查終結(jié),重新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社旗縣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rèn)定:
2019年2月5日凌晨,被不起訴人甄某某飲酒后騎電動車從方城縣行駛至社旗縣***路北段“***網(wǎng)吧”后,用腳踢、手拍停放在網(wǎng)吧門口的一輛黑色五菱宏光面包車。后到社旗縣***鎮(zhèn)***路***火鍋店門口,用腳踹丁某某停放在***火鍋店門口的銀灰色別克商務(wù)車(車牌號:滬C7***2),導(dǎo)致左側(cè)后視鏡損壞;用腳踹停放在***火鍋店門口的黑色奧迪A6轎車,導(dǎo)致右側(cè)后視鏡損壞。
經(jīng)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rèn)為社旗縣公安局認(rèn)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F(xiàn)有證據(jù)不能評價為多次,且任意毀損財物的價值不清,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甄某某不起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南陽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社旗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社旗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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