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東莞市第三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東三區(qū)檢刑不訴〔2020〕163號
被不起訴人田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6105021984********,漢族,文化程度高中,工廠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為陜西省渭南市**鎮(zhèn)**組,現(xiàn)住廣東省東莞市**鎮(zhèn)**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東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田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不起訴人及其辯護律師的意見,并在辯護律師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1時30分許,被不起訴人田某某喝酒后駕駛粵SV6***小型轎車途經(jīng)本市橫瀝鎮(zhèn)育才路段時被執(zhí)勤交警現(xiàn)場查獲。經(jīng)鑒定,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9.09mg/100ml,已達醉酒標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現(xiàn)場勘驗材料,血中乙醇含量檢驗報告書,身份材料等書證,被不起訴人田某某的供述。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田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田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
??
????????????????????????2020年5月14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