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蒙檢刑不訴〔2020〕15號
被不起訴人盧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21251980********,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安徽省蒙城縣,住蒙城縣**鎮(zhèn)**村*莊*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蒙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蒙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盧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4月21日22時許,盧某某飲酒后駕駛皖******小型轎車,由南向北行駛至蒙城縣莊**道**路段處,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安徽莊子司法鑒定所鑒定,盧某某體內血液中酒精含量為89.78mg/100ml。
本院認為,盧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無其他從重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盧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蒙城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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