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鄉(xiāng)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內檢一部刑不訴〔2020〕72號
被不起訴人王**,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9261972********,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陽市內鄉(xiāng)縣,住內鄉(xiāng)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非法狩獵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內鄉(xiāng)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內鄉(xiāng)縣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王**涉嫌非法狩獵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10月29日補查重報。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至7月2日,被不起訴人王**在未辦理狩獵證的情況下,在自己家門前的耕地里使用禁用工具鐵夾子、鋼絲套,非法狩獵一只小野豬。
被不起訴人王**于2020年9月9日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王**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但鑒于王**犯罪情節(jié)輕微,并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經本院檢察委員會研究,決定對王**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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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鄉(xiāng)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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