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涼市崆峒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崆檢一部刑不訴〔2020〕147號
被不起訴人郭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2727198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甘肅省平涼市崆峒區(qū),住本區(qū)**園**號樓**單元**室,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平涼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決定取保候審,同年12月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審。
本案由甘肅省平涼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郭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9時許,被害人張某某與妻子杜某某前往本區(qū)紅旗街被不起訴人郭某某妻子經營的“名士美發(fā)”店向郭某某討要工錢;期間雙方發(fā)生口角并相互謾罵,郭某某與張某某廝打在一起,雙方不同程度受傷。?同日,經平涼市第二人民醫(yī)院平涼市第二人民醫(yī)院診斷,張某某傷情診斷為:******1.左側第4、5、6肋骨骨折;2.左手小指指關節(jié)脫位。次日,郭某某傷情診斷為:1.頭部外傷;2.胸部軟組織挫傷;3.右眼鈍挫傷;4.屈光不正(雙)。同年2月21日、2月27日,經平涼市崆峒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張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郭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同年3月18日,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被害人張某某向郭某某出具諒解書。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郭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賠償并取得諒解的從輕情節(ji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郭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平涼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崆峒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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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涼市崆峒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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