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永檢一部刑不訴〔2020〕23號
被不起訴人馬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22926198********,東鄉(xiāng)族,小學文化程度,農民,戶籍地甘肅省東鄉(xiāng)族自治縣**鎮(zhèn)**村**社**號,住址同戶籍所在地,無前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永靖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甘肅省永靖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馬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0時許,犯罪嫌疑人馬某甲在永靖縣**對面**餐廳內與馬某乙、魏某某、吳某某、陳某某、蔣某某、楊某某吃飯喝酒。期間,馬某甲喝了一斤左右黃酒和兩杯啤酒。22時30分許,馬某甲酒后駕駛蘇FP****小型轎車載著馬某乙等四人從**餐廳出發(fā),行駛至**賓館時,乘車人馬某乙喝酒過量不省人事需要醫(yī)治,馬某甲撥打急救電話和報警電話。劉家峽派出所民警趕到后發(fā)現馬某甲有酒后駕車行為,遂將馬某甲移交至永靖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經鑒定,馬某甲血液乙醇含量為90.89ml/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過等;
2.證人證言:證人吳某某、陳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不起訴人馬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書;
6.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7.視聽資料:光盤一張。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被不起訴人馬某甲對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馬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積極賠償飲酒死亡者家屬損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馬某甲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永靖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7月6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